索引號 | 640201001/2023-00043 | 文號 | 石政辦發〔2023〕36號 | 生成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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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石嘴山市政府辦 | 責任部門 | 石嘴山市政府辦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做好全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確保履行行政復議工作職責無縫銜接,推進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提高案件辦理質量,現就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
????主 ???任:董立軍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副 主 任:張凱福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宋? ?健 ?市司法局局長
?常任委員:司紅瑞 ?市司法局副局長
???????????馬國楨 ?市司法局副局長
????孫遠志 ?市公安局副局長
????徐海峰 ?市人社局副局長
????吳韶山 ?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呂占林??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
????侯建寧 ?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梁 ?寧 ?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楊志宏 ?市司法局三級調研員
????姜紹燕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科長
????陳 ?坤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工作人員
?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全體成員
?上述常任委員職務調整、律師不再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時自行調整。針對專業性較強的復議事項,可以臨時聘請非常任委員,非常任委員實行聘任制,由市司法局從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專家學者中選聘。
?二、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主 ?任:張凱福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副主任:司紅瑞 ?市司法局副局長
?成 ?員: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全體工作人員
?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承擔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服務管理和聯絡工作,依法辦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加強委員的選聘和服務管理,確保發揮作用,提升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同時,為全體工作人員辦理工作證。
?以上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組成人員由市司法局負責確定,當職務發生變動時,由接替其職務和分管工作的人員擔任,不再另行發文。
?三、結合深入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制定印發三個配套工作規則
?(一)制定印發《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要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作用,規范辦案工作程序,強化協調推進,健全完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實現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快審快辦,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二)制定印發《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程序規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遵循和堅持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嚴格立案、審查、依法審理。需要聽證的案件,按聽證程序規定執行。涉及復雜、疑難案件需提交案審會議集體審核,行政復議案件法律文書依法送達。
(三)制定印發《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議事規則》。對六類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完善案審會議程序、委員人數規定以及會議流程、審議方式。
?附件:1.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2.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程序規定
???????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議事規則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運行,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復議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全市行政復議工作的規劃、計劃,研究全市行政復議工作重大問題;
(二)制定行政復議委員會具體工作制度;
???(三)負責市本級重大行政復議案件集體會審;
???(四)負責全市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指導;
???(五)負責全市行政復議工作的表彰獎勵,對違反《行政復議法》及相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研究提出懲戒建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承擔,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具體由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負責組織落實,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條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聯系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向行政復議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二)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組織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聽證、審理等工作;
(四)起草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報告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五)組織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全體委員會議等有關會議,制作會議記錄;
(六)負責監督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七)負責市、縣(區)行政復議機構工作的督導檢查;
(八)負責行政復議案件的歸檔、備案、統計、數據分析等工作;
(九)負責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
(十)承辦市政府及行政復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行政復議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常任委員、非常任委員組成。其中:主任由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2名,由市政府對口聯系協調市司法局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長擔任;常任委員若干名,由市司法行政、公安、人社、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重點部門主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和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全體成員擔任;非常任委員實行聘任制,根據需要由市司法局從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專家學者中選聘。
?第五條??行政復議委員會通過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和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以下簡稱“案審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
?第六條??下列事項應當由全體會議審議:
(一)制定和修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涉及工作制度、機制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行政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
?第七條??全體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開。
?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其中常任委員超過半數)出席,方能召開。
?第八條??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報行政復議委員會副主任確定。
?臨時會議的議題,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常任委員推選的委員代表提出。
?第九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全體會議召開3—5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審議事項、會議議程書面通知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全體會議由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以正式文本印發,分送市政府領導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僅適用于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條??行政復議委員會在市政府領導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四條??行政復議委員會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第五條??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統一受理,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予以登記,注明申請日期、收到日期。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將申請的內容記入行政復議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由記錄人、申請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印章。
?第七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指定行政復議人員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并及時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批表》。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批表》應當載明當事人信息、案由、是否受理的意見等。
?行政復議人員審查行政復議申請,可以詢問當事人。
?第八條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批表》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審簽。
?第九條??《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批表》經審簽后,由案件主辦人員制作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告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等,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送達。
?第十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審理,并確定其中一名為主辦人員。
?第十一條??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員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被申請人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告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告知被申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和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認真審閱、鑒別當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閱卷筆錄。如確有必要調查取證和聽取當事人意見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聽證或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需要聽證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聽證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從以下方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二)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濫用職權;
(五)是否明顯不當。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審查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向當事人宣傳講解法律知識,做好細致的思想引導和釋法工作。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員認為案情復雜、疑難,需提交案審會議決的,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副主任決定是否召開案審會。召開案審會的,按照《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議事規則》辦理。
?第十七條??涉及不予立案、協調監督下級機關程序類事項、駁回復議申請、終止行政復議等不涉及實體審查案件文書的審核簽批,由復議案件主辦人員起草文稿,經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報送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審簽。
?第十八條??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維持、變更原行政機關決定的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員應當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副主任簽發。
?第十九條??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會議議決的撤銷、變更類案件,由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員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報行政復議委員會副主任簽發,必要時,由副主任提請主任簽發。
?經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會議議決的維持案件,按照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必要時也可報請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決定書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加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印章。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對案件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各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檔案制度。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終結后,由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一案一卷。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行政復議案件情況的統計工作,并將統計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復議文書。
?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的審議程序,提高審議效率,根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下列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
(一)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申請復議的事項為房屋征收、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等矛盾突出、法律關系復雜的;
(四)申請人、第三人提出會議議決要求且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確有必要的;
(五)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會議議決的;
(六)其他需要會議議決的情形。
?第四條??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根據行政復議案件審議需要,由案件承辦人員提出,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決定。
?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一般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副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科長(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主持,特別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由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的委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
?第五條??參加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的委員名單,由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審議事項和委員專業特長情況擬定,報會議主持人審定。
?第六條??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由案件承辦人員擬定《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報告》。
?《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報告》應當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有關法律依據、爭議焦點和存在問題、案件擬處理意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
?第七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召開的2—3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審議事項和《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報告》等材料送達參會委員審閱(涉密事項除外)。
?經審定的參會委員有回避情形的,應當向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
?第八條??參會委員認為需要查閱待審議行政復議案卷材料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補充提供待審議行政復議案件相關材料的,可以向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便利。
?第九條??參會委員在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召開的1日前,向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交審議案件的書面意見。參會委員認為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有必要對該行政復議案件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議的,應當在書面意見中注明。
?第十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召開前,將參會委員提交的書面意見匯總報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主持人。
?第十一條??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案件承辦人員匯報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案件審議事項;
(三)參會委員發表意見;
(四)參會委員對案件審議事項進行表決;
(五)參會委員在復議委員會案審會會議筆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員在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上匯報案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承辦人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情況;
(三)案件存在問題或者爭議焦點;
(四)案件的擬處理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主要對《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報告》中的審議事項進行審議。參會委員按照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書面提交對該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應當一并予以審議。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每次可以審議一件行政復議案件,也可以審議多件行政復議案件。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時,過半數的委員認為有必要對該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聽證或者補充調查取證、勘驗核實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主持人應當決定中止案件審議,待聽證或者調查取證、勘驗核實結束后繼續審議。
?聽證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聽證程序規定》舉行。必要時,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主持人可以指定參會委員擔任聽證主持人。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行政復議案件時實行一人一票制,以過半數的表決通過審議事項。表決未過半數時,由行政復議委員會案審會主持人根據實際表決情況確定傾向性的審議意見。
?第十七條??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召開案審會時制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筆錄》,并由全體參會委員簽名確認。
?《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筆錄》應當載明參會委員的主要觀點、對審議事項的意見等,委員的不同意見也應當記錄在卷。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